起草背景
新的《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回望上海标准化工作,从2001年起,上海就制定了《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实施18年来,上海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标准化工作得到有力推进,出台了《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等政府规章、文件,发布了《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5部规范性文件,初步构建了标准化工作的规范体系。
上海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暨第83届IEC大会筹备工作推进会现场据统计,上海地方标准总数近1000项,每年制修订约100项,多项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在节能降耗、一网通办等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区级标准、长三角协作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对提升产品质量、便利经贸往来、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标准化工作有待进一步形成合力。上海各区级政府部门缺少参与标准化工作的法定途径,长三角标准化工作合作交流还需深化。对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要求,标准化工作有待进一步创新发展。
为什么要修订?
修改《条例》是保障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在上海落实落地的需要。标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制度。标准化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2001年制定的《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因此修改《条例》是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保障法制统一的需要。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建立新型标准体系及管理体制。2017年全国人大对《标准化法》进行了修改,对标准的范围、分类、标准化的工作机制等内容作了大幅度修改,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修改《条例》是推进上海高质量发展,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需要。上海城市快速发展中,各种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社会对高质量发展的期待、市民对高品质生活的向往,都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增加高水平标准的供给,支持创新;比如完善“放管服”管理体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修改《条例》是巩固上海创新实践成果,满足现实中标准化供给制度安排的需要。上海的标准化工作有许多制度创新,走在全国前列。在全国率先开展的团体标准制度,以及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试点,已被国家新《标准化法》确立为基本的法律制度,为全国标准化工作提供了“上海样板”;开展“上海品牌”认证,探索建立长三角标准化合作机制,探索在区一级层面试点出台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技术性要求的指导文件。
主要思路和原则
《条例》的修订,在2018年年初,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列为立法预备项目。《条例》修订的起草思路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国家法制统一。《条例》修订立足于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要求,更加有效地衔接《标准化法》的贯彻实施。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对《条例》进行了整体性、框架性的修改。三是坚持创新突破。立足上海实际,把经上海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予以固化完善,并在“上海标准”评价、标准国际化和长三角区域合作等领域开展探索。
新修订的《条例》有哪些创新亮点?
《条例》亮点凸现,主要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
一是创设“上海标准”标识制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使用“上海标准”标识。标准是体现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条例》创设这项规定,是希望在推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过程中,能够严格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引导、培育、制定和集聚一批比肩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上海标准”成为高水平标准的代名词,“上海标准”标识成为高水平标准的特有符号,同时使逐步发展的“上海标准”集群更有效支撑上海“四大品牌”和“五个中心”建设、支撑上海高质量发展和国际影响力提升。第二款规定,“上海标准”评价的技术规范,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第三方机构制定。“上海标准”评价工作将由具备良好标准化技术服务能力和信用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指导规范工作。
二是引入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标准化法》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开展地方标准管理工作。上海借鉴原质检总局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依托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弥补了《标准化法》中关于设区的市具有地方标准制定权,填补了上海作为直辖市有特殊情况而造成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又满足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的发展需要,增加了标准制度供给,有助于支撑政府精细化管理的需求。目前,上海已在自贸试验区等9个区域开展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试点工作。为加强制度衔接,防止产生冲突,《条例》从实体上要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内容不得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从效力上要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对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的,应当及时制定地方标准。
三是扩大制定标准的主体范围。《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社团法人之外的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制定本单位产品、服务、管理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制定程序、编号规则等,将制定标准的主体拓展到企业、社会团体之外的组织,为机构制定标准提供了空间。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党建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都开展了标准化工作,这些标准化开展主体由于性质特殊,无法纳入企业或社会团体的范畴,所制定的标准游离在《标准化法》所规定的五类标准类型之外,《条例》的这一规定扩大了制定标准的主体范围。
四是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鼓励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推进标准实施,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本市优势领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双(多)边活动,推动更多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并特别提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完善本市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条例》还规定有关部门共同完善本市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一方面是基于国际标准制定需要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之间需要形成有效的对接共促制度;另一方面是基于能更好地形成各有关部门对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政策支持合力。
五是助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分别规定,要求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立标准化协调合作机制,建立区域协同标准体系,推动标准共享和互认。2018年11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发表演讲时提出,将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长三角区域合作,在规划衔接、跨省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联防联控、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等领域进行合作交流,优先在信用、旅游、交通、环境保护等领域推动标准共享和评价结果互认,实现标准相互统一,要素自由流通融合,产生多形式、宽领域、深层次的实质性深化提升效果。
六是完善标准化工作的保障措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标准化工作白皮书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优化标准化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白皮书一般是由政府发布的、反映相关业务政策和发展状况的报告。标准是一类重要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NQI),本条创新性提出发布“标准化工作白皮书”,对标准化工作总体情况,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情况,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情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情况,标准化区域合作情况,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情况等现状进行总结,对推动上海标准化发展起到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对《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工作方案》,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本市标准化工作也要求依靠信息化手段,优化标准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
七是完善表彰奖励制度。《条例》第六条规定,参与标准制定可以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将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评奖范围。上海已着力解决当前职称制度的难点问题,最大限度激发、释放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打响“四大品牌”,提供坚强有力的专业技术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让全社会更加重视标准
当前,上海正加快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积极打造卓越的全球城市。卓越的全球城市必须有卓越的质量,卓越的质量必须要以高标准为引领,要为上海全面建成卓越的全球城市奠定坚实的标准化基础,因此必须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更好地用《条例》来规范、引导和保障本市标准化工作,让全社会更加重视标准、更好地运用标准。在面向全社会开展《条例》普法宣传的基础上,要组织企业、社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有关人员开展重点宣讲培训,增强社会各界对《条例》及标准化工作的了解。抓好《条例》规定的部门职责和各项创设制度的落实,积极推进《条例》创制的“上海标准”标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对与《条例》不相适应的现有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完善。